131、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132、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1年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
133、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5 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
13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135、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
13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l次跟踪评级报告。( )
137、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项目实施合理的项目进度跟踪、项目投入产出核算和项目利润分配等措施。( )
138、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
139、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l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
140、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