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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重点讲解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5-06-02 09:41:00
导读:学习第七章的目的与要求:掌握票据法、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内容。尤其是应重点掌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代理合同、三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 熟悉民商事法律中有关民事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公司法等的主要规定; 了解公司的概念、组织机构和独特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与法人:

  要特别注意自然人与公民概念的区别。

  关于法人成立的要件 (应同时具备4项条件)

  关于法人的分类

  非法人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这里需引起注意的是:要注意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区别。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它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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