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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重点讲解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5-06-02 09:41:00
导读:学习第七章的目的与要求:掌握票据法、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内容。尤其是应重点掌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代理合同、三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 熟悉民商事法律中有关民事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公司法等的主要规定; 了解公司的概念、组织机构和独特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如何理解“票据”: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功能:(教材概括为5大作用)

  汇兑作用(异地支付)

  支付与结算作用

  融资作用

  替代货币作用

  信用作用

  1.票据行为的概念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作为票据的一种附属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和追索权(向其他人请求付款,为第二顺序付款人)。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其中: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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