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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重点讲解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5-06-02 09:41:00
导读:学习第七章的目的与要求:掌握票据法、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内容。尤其是应重点掌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代理合同、三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 熟悉民商事法律中有关民事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公司法等的主要规定; 了解公司的概念、组织机构和独特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强调资本法定。(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1)公司破产。(2)公司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否则,会产生公司不讲行清算就已终止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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