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强调资本法定。(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1)公司破产。(2)公司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否则,会产生公司不讲行清算就已终止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