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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重点讲解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5-06-02 09:41:00
导读:学习第七章的目的与要求:掌握票据法、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内容。尤其是应重点掌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代理合同、三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 熟悉民商事法律中有关民事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公司法等的主要规定; 了解公司的概念、组织机构和独特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破产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种经济现象,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终止其经营资格。

  关于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与通常的审判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

  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

  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关于破产清算程序:

  具体步骤:首先是破产宣告,其次是变价和分配,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即欠缴的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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