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破产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种经济现象,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终止其经营资格。
关于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与通常的审判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
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
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关于破产清算程序:
具体步骤:首先是破产宣告,其次是变价和分配,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即欠缴的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