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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冲刺试卷(八)

来源:233网校 2014-04-25 08:42:00
导读:233网校为大家提供2014年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冲刺试卷(共8套),此卷为第八套。关注233网校期货从业,方便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试卷资料。

四、综合题

1.(1)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2)A【解析】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

例为标准。

(3)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2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4)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2.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信达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第13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免除吴某首席风险官的职务,但应当根据第16条规定提前通知吴某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事由、首席风险官履职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和《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甲不属于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因此其从事的期货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不构成犯罪。

4.ABCD【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信达期货公司董事会免除吴某的职务,应提前通知吴某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事由、首席风险官履职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B【解析】根据《刑法》第167条、第168条和第169条的规定,题干所述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B【解析】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据此规定,选项8说法正确。

7.(1)B【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26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属于“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ACD【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42条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另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3)A【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44条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4)B【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43条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5)AB【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构成犯罪的,对此,中国期货业协会应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AB【解析】根据《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据此,排除选项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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