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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二章讲师讲解:第3节

作者:【宁德春】 2014年9月30日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首先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只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清责任,各尽其责,才能形成严密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所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场所、各个环节、各有关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各个工种、工序、工艺和环节之间相互关联,需要制定一整套严密、协调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加以衔接。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保证生产经营作业的有序进行,才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才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整改事故隐患,保证生产经营作业正常、安全地运行。在这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和决策的职责。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反复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改善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地维护、淘汰、更新安全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安全的状态。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不断地投入必要的资金。除须由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安全生产投入的之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拥有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决策权。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支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拒绝投入或者减少投入;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已经投入的安全资金必须管好用好,不得不用、少用或者挪用;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预期效果。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必须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督促安全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二是根据需要,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三是支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证。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果严重。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做好救援物资准备,制定实施现场救援的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是及时应对事故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依照法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其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要履行这项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制定内容翔实、周密科学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难以避免,但是能否及时、真实地报告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救援,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能否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势必延误救援时机,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为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将事故发生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中。所谓“及时”,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最快捷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故意拖延或者迟报。因故意拖延或者迟报而耽误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如实”,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情况必须真实、准确;暂时难以准确确定事故情况的,应尽快核实后补报或者续报。如果故意不报告或者隐瞒事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报告虚假情况的,要追究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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