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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二章讲师讲解:第3节

作者:【宁德春】 2014年9月30日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普遍不足,“安全欠账”严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正确处理效益与投入的关系,有的要钱不要命,不惜以最低的投入甚至牺牲从业人员生命为代价,追求短期的高额利润,其结果是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予以维护、更新,安全生产的“硬件”疲软,从而导致大量事故发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安全投入无保障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由于各行各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千差万别,其安全投入标准也不尽相同。为了使安全投入的标准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标准,应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进行计算。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安全资金数额,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入的资金标准。如果投入的资金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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