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法律知识》第二章讲师讲解:第3节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关键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实施全面的法律调整,其内容最为丰富。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下列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譬如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铁路法》、《公路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工厂、铁路、公路、煤矿、电厂等企业,均受《安全生产法》调整。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G'b资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如果违法同样要追究法律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各种生产经营性公司包括国有企业改制设立以及公司制企业,同样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譬如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从事有关活动,也要适用《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下列3点: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受行业、管理方式、规模和地区差别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差异很大,各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法律不加区别地规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条件,将会挂一漏万,并且也难以操作。法律只能实事求是地做出灵活的和可操作的规定,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分解到相关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去。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广义的安全生产立法是指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是上述有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某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目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立法对绝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已有规定,不论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是标准,只要其中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具备。没有规定的,将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相对固定的,并且要求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但随着安全生产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还需要通过相关立法规定一些新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开办,而且在其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