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
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目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最多、危害最大的是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安全生产没人管或者不会管,或者是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的权威性不够,管理力度不够。为从组织上确保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针对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小、无法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的。 。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