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银行卡业务:银行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清偿方式 | 信用卡 | 准贷记卡 |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
贷记卡 | 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 ||
信用卡信贷的特点:一是循环信用额度(25-26天的信用周期,信用额度最高5万元),二是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三是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四是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每月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透支期限最长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两种。 | |||
借记卡 | 与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不具备透支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
结算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内外币卡、境外银行卡)、双(多)币卡 |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
信息载体 | 磁性卡、智能卡(IC卡) | ||
信誉等级 | 金卡、普通卡等 | ||
流通范围 | 国际卡、地区卡 | ||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 主卡、附属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