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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讲义第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14-05-13 11:09:00

4.4 资本管理

  4.4.1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1. 银行资本的概念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也称为账目资本,是指银行资产负债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六个部分。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

  2. 银行资本的作用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

  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并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

  (2)吸收损失

  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

  (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

  (4)维持市场信心。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4.4.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 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 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分类实施的原则

  分层推进的原则

  分步达标的原则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4.4.3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1. 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5)少数股权

  2. 附属资本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

  (2)一般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3. 扣除项

  (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4.4.4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 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 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3. 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4.4.5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1. 分子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核心资本的重要方式。

  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 分母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方法,主要是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

  在降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方面,可以尽可能建立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

  3. 综合措施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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