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解释
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基本概念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具有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的委托,以其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实务中,商业银行通过发售代客境外理财声品募集客户资金后,代理客户在境外进行投资,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与以往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资金投资市场在境外。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所募集的客户资金主要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使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
第二,可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和境外金融市场有限。目前,商业银行不得代客投资于境外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第三,可以直接用人民币投资。客户可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银行代替客,,统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换汇后进行境外投资。
投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波动的不确定性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来说,汇率风险较为突出。
信用风险是指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将直接面临境外投资标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信用风险。如果境外投资标的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投资标的的价格下降,投资者到期可能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可能遭受本金损失。
(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重要内容
1.业务准入管理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境内发售个人理财产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第十五条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
第十六条 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2.资金流出入管理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
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第二十条 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2)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3)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l5年;
(4)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5)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6)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收到外汇局有关购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商业银行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及商业惯例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3.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中国银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
第二十八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