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理财相关的重要内容
1.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管理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2.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单在银行办理。
3.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8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4.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
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事前报备。
(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内容
1.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2.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3.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4.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