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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精讲第七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233网校 2014-02-27 10:55:00

  本章知识框架图

  

第一节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商业银行(法人组织)和个人客户(公民或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的公民,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自然人。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有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入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三)民事代理制度

  民事代理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商业银行理财,实质就是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理财,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代理的基本含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5.代理的法律责任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调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汉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⑤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制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⑥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第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第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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