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镇安县西口回族镇、镇安县茅坪回族镇、宁陕县江口回族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的考生(1981年12月31日前出生)。
8、陕南、陕北及关中山区县的考生。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按幅度较大的一项执行,不得累计。
农、林、水利、地质、矿产、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上线生源不足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可否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录取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省招办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类相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专业,没有志愿的一律不予调剂。
成人高校招生集中录取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办将向教育部报送当年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院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各类成人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下一年春季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必须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办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