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成人高校招生类型分为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3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或函授3种,其中脱产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高起本四年,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和省成人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严禁对考生进行误导。各成人高校应对本校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
统考科目按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06年版)的要求命题。
第六条 省、市(区)、县(区)招办组织招生报名、考试等工作。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办组织进行。
第二章 计 划
第七条 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的编制工作继续统一使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编制和调整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和调整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其他各部门在计划编制、调整工作中的职能执行教育部的规定。
各成人高校在分省计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尽可能减小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生规模。
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按规定履行过函授站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要求,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除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外,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
成人高校设置的本科招生专业必须为本校普通高等教育经过教育部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专业;高起专招生专业原则上按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执行。各成人高校应积极做好专业名称和教学内容的规范和调整工作,如确实不能满足办学要求而需要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业名称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06年成人高校仍停止免试招收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生,拟报考的考生需参加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录取人数纳入招生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
省招办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目录。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和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三章 报 名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起本、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4、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5、根据卫生部《关于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医学类专业招生条件建议的函》(卫科教便函[2004]57号)要求,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