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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考试辅导民法概要复习资料之债权

2006年11月1日来源:233网校

  三、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侵权的危害,此种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2 )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3 )债务已届履行期;(4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 )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2 )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3 )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4 )须以债务人的过失为必要。

  四、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其中,抵押、质押、

  留置在物权章论及。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人不能充当保证人: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的设立须经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故保证的设立多以保证合同的方式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间;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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