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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考试辅导民法概要复习资料之债权

2006年11月1日来源:233网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证明主合同成立: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定金发生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价款和返还:定金是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债。主债履行后,从债也随之消灭。定金的债务由此转化成定金返还请求权。给付定金的一方可请求接受定金方返还定金,或以定金充抵价款。

  不履行债的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其他情况。

  六、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既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

  (1 )管理他人的事务。

  、(2 )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

  (3 )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4.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和本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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