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考试辅导民法概要复习资料之债权
2.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和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其对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律规定的条款、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当事入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其中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两部分:一是合同通常具备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即通常条款;二是不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偶尔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又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不采用该种形式将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①公证形式。
②鉴证形式。
②登记形式。
④审批形式。
(3 )推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