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 初级会计职称 >> 考试大纲 >> 文章内容

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包括: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会计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责编:qinqin  评论 纠错

γרҵ ʦ ԭ/Żݼ
ְȫVIP 1500 / 580
ʵ񵥿VIP 750 / 350
÷VIP ˷n 750 / 350
ʵ񾫽 200 / 200
÷ 200 / 200
Ҷ
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