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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多样,途径主要有: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 
十、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七节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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