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票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3)票据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签章(P313)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5)出票的效力(P313)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应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5、背书
(1)背书日期(P313)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P313)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条件的背书(P314)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P314)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P314)
(6)期后背书(P314)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