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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24日

  导读: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衷心感谢全国网友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初级会计职称的广大考生朋友,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特别整理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供各位考试参考,考试大编辑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专题二 票据法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点

  1、票据权利的取得(2010年新增)(P307)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票据权利时效(2010年新增)(P310)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表1

  3、对人抗辩(2010年新增)(P311)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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