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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24日

  6、承兑(P314)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保证(P315)

  (1)保证责任

  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8、付款(2010年新增)(P311)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解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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