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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24日

  9、票据追索(2010年新增)

  (1)到期后追索(P316)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P316)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被追索人(P316)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P316)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5)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0、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3)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11、支票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P340)

  (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P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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