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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讲义4.2:消费税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22日

  五、已纳消费税的扣除(★★★)(P198-P200)
  【解释1】(1)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在计算消费税时,一般情况下谈不上抵扣的问题;只有当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主要原材料”(如烟丝)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在计算“最终产品”(如卷烟)的消费税时,才会出现抵扣的问题。
  【解释2】(1)如果甲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对烟丝移送时未征消费税,因此,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谈不上抵扣的问题;(2)如果甲卷烟厂将“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由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已经缴纳过消费税,因此,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会出现抵扣的问题。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解释】(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2)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的,可以全额抵扣,与“生产领用数量”无关。
  2.特殊规定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汽车制造厂将外购的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在计算小汽车的消费税时,汽车轮胎的已纳消费税不能抵扣,因为汽车轮胎与小汽车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不能跨税目抵扣。
  (3)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从价计征消费税),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5)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的是( )。
  A.以外购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白酒
  B.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C.以外购已税汽油为原料生产润滑油
  D.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应税小汽车
  【答案】B
  【解析】(1)选项A:酒类没有消费税的扣税规定;(2)选项C: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才准予抵扣;(3)选项D: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才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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