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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5.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25日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229-P241)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解释1】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售的商品。
  【解释2】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如在10日内付款给予5%的折扣,在30日内付款给予3%的折扣,即属于现金折扣。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2】接受捐赠的货物,增值税视同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3】接受捐赠的货物,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账户,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9.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解释】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其他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链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B.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C.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回购商品公允价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D.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回收商品公允价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答案】B
  【解析】(1)选项A: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选项C: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3)选项D: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二)不征税收入(P234)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解释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年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释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三)免税收入(P246)
  【解释】(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2)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对来自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1)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征税;(2)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的,免税。
  【解释2】对来自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解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的是( )。
  A.财政拨款
  B.租金收入
  C.产品销售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答案】A
  【解析】(1)选项BC:属于征税收入;(2)选项D:属于免税收入。
  (四)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解释】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解释】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解释】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相关链接1】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6.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解释2】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解释3】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7.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8.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9.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四)税前扣除项目
  1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1.其他项目
  (1)财产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7)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解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解释】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A.支付违法经营的罚款
  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支付的税收滞纳金
  D.支付银行加收的罚息
  【答案】D
  【解析】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A.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B.纳税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C.纳税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D.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B
  【解析】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中,不得扣除的有( )。
  A.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B.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D.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答案】ABCD
  【解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六)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解释1】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解释2】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亏损弥补期限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解释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境外收入的处理(P245)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八)税收优惠(P246-P251)
  1.减、免税所得
  (1)免征和减半征税的项目
  表5-2

优惠类型

具体内容

免征企业
  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概、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三免三减半”政策
  ①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优惠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残疾人员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010年8月1日,该企业向境内未上市的某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2012年度该企业利润总额890万元;已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未经财税部门核准,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支出10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2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82.5
  B.85
  C.187.5
  D.190
  【答案】D
  【解析】(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3)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90+10)-200×70%]×25%=190(万元)。
  5.加速折旧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解释】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有( )。
  A.年数总和法
  B.当年一次折旧法
  C.双倍余额递减法
  D.缩短折旧年限,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50%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选项D: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6.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但不限于)
  (1)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工商部门的罚款等),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超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但不限于)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亏损;
  (2)免税收入;
  (3)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1】
  某境内工业企业201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45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2000万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
  (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5)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年的利息支出50万元,年利息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6)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接受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7)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包括直接投资外地非上市的居民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
  已知:该企业账面会计利润628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应(退)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1答案】
  (1)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00+300)×15%=72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0+20-720=100(万元)
  ②销售收入×5‰=(4500+300)×5‰=24(万元)
  业务招待费×60%=50×60%=3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4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24=26(万元)
  ③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0×50%=20(万元)
  ④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扣除限额=50÷10%×6%=30(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30=20(万元)
  ⑤向供货商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⑥工商局罚款1万元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⑦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28×12%=75.36(万元),该企业实际捐赠额为20万元,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⑧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17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⑨该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28+100+26-20+20+1-18=737(万元)
  (2)该企业201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737×25%=184.25(万元)
  (3)该企业2012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84.25-157=27.25(万元)。
  【案例2】
  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
  (3)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
  (6)销售成本1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销售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4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80万元、新产品研发费用7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
  (8)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政府部门对贫困地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某小学捐款10万元、工商罚款2万元)。
  要求:
  计算甲公司201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2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2000+20+3.40+60+10+2-1000-100-500-200-50-40=205.40(万元)
  (2)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额为2万元。
  (3)广告费扣除限额=(2000+10)×15%=301.5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400-301.5=98.50(万元)
  (4)业务招待费×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2000+10)×5‰=10.0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0.0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80-10.05=69.95(万元)
  (5)新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纳税调整减少额=70×50%=35(万元)
  (6)捐赠扣除限额=205.40×12%=24.65(万元)
  甲公司对贫困地区的捐款2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7)甲公司直接对某小学的捐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0万元。
  (8)工商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万元。
  (9)甲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205.40-2+98.50+69.95-35+10+2=348.85(万元)
  (10)甲公司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348.85×25%=87.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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