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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5.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25日

  四、特别纳税调整(★)(P253-P256)
  1.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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