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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7.3: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31日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P388~P389)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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