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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7.3: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31日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P389)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解释】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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