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及题量分布情况]
第三单元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P386)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2011年多选题):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2011年)
A.确认适用税率
B.确认纳税期限
C.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税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CD: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2)选项AB: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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