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
②合法合理
③独立仲裁
④一裁终局
2、①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②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 (1)劳动争议的仲裁; |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
3、仲裁机构不实行地域管理,也不实行级别管辖。
4、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开庭不公开,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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