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表1.7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情形 |
具体内容 |
受理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不受理 |
(t)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提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央定、命令”是指不针对具体对象的决定。例如,限制机动车尾号。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提示】对照诉讼时效的中止,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期限不同。另外,具体延长期限是多少不是法定的,而由人民法院决定。
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2011年判断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判决和裁定的区别。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职能的体现。另外,二者上诉期限不同。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2.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