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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难点讲解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5日

  七、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2011年多选题】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提示】仲裁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小。其他方面两者也可以对比。
  (二)审判制度【★2012年多选题】
  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2014年调整)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提示】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注意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
  (三)诉讼管辖
  表1.4诉讼管理

分类

内容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

(2014年调整)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2010年多选题】

特殊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提示】(2014年调整)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2014年新增)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2009年单选题】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提示】共同管辖的情形:例如.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举例】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合同履行地(厦门)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例题4·判断题】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
  (四)诉讼时效【★2011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问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提示】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
  【举例】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甲仍然有权接受。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例题5·单选题】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10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10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自2010年2月10日至2011年2月10日
  B.自2010年8月2日至2011年8月2日
  C.自2010年2月i0日至2012年2月10日
  D.自2010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甲的工艺品失而复得,所以甲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是针对工艺品的损毁。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时起计算,即2010年8月2日。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属于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12年单选题】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提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举例】1993年3月1日晚,张某被人打伤。经长时间的访查,于2013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经交涉无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法院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表1.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类别

内容

中止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2010年多选题】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以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

由人民法院判定

  【提示】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五)判决和执行
  1.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9种不同的执行措施:
  (1)(2014年调整)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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