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
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1】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提示2】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本票)。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依法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提示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2】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3】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或者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