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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合同法律制度历年试题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8日

  16、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付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付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付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2004年)

  A.代位权

  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

  D.后履行抗辩权

  〔答案〕A

  〔解析〕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学,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造知”。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1年)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AD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2001年)

  A、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AC属于可撤销合同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有( )。(2001年)

  A、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资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答案:ABC

  〔解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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