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是指依法对金融业实施监督与管理的政府金融机构,是金融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
一、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由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银监会的成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6日。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更加独立地行使宏观金融调控职能,更加专注于货币政策制定与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长期稳定。银监会总部设立于北京,根据经济发展及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派出机构,简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2)银监会的职责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⑧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⑨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⑩对银行监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⑪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⑫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⑬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⑭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⑮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予以取缔。
⑯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银监会的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1)证监会的基本职能
①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②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③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④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⑤统一监管证券业。
(2)证监会的主要职责
①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②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③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④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⑤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⑥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⑦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⑧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⑨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⑩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⑪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⑫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证监会总部设立于北京,根据经济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保监会的基本职责是:
①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②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③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④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⑤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⑥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⑦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⑧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⑨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保监会总部设立于北京,根据经济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