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内支付结算业务
一、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1.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银行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2.分类
支付结算的分类:
①按支付的货币形式不同,可分为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
②按支付工具的不同,可分为非票据结算和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有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和国内信用证结算等;票据结算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结算。
③按支付的地域不同,有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
3.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确立了支付结算的三条基本原则,如表7-15所示。
表7-15 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的原则
原则 | 含义 | 意义 |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 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依照法定或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进行支付 | 是《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中“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表现 |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意愿,按照其委托,保证将受托款项支付给委托人确定的收款人。对客户的款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支配 | 既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责任 |
银行不垫款 |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只负责客户之间的资金收付,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客户垫付资金 | 区分了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界限: ①有利于保护银行的资金所有权; ②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的资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负责,防止客户将债务转嫁给银行 |
【例7.17】为了防止客户将债务转嫁给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 )。
A.诚实信用原则
B.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C.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D
【解析】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只负责客户之间的资金收付,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客户垫付资金。这一原则区分了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界限,它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银行的资金所有权,另一方面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的资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负责,防止客户将债务转嫁给银行。
4.银行结算账户规定
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
②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办理现金支取。
③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其现金支取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④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例7.18】根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的存款账户包括( )。[2008年真题]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活期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E.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ABDE
【解析】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5.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1)概念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有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2)构成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由两个业务应用系统和两个辅助支持系统组成。两个业务应用系统是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辅助支持系统是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①大额支付系统
采取逐笔实时方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各种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种贷记支付业务,处理债券交易的即时转账业务。
【例7.19】大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 )。
A.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各种大额贷记业务
B.债券交易的即时转账业务
C.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D.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
E.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种贷记支付业务
【答案】ABCE
【解析】大额支付系统处理:①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各种大额贷记及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②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种贷记支付业务;③处理债券交易的即时转账业务。D项由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处理。
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各种小额贷记支付业务等。
二、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②银行汇票可以办理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③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各有关规定办理。
2.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基本程序如下:
①客户申请。申请人必须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有关内容并签章。
②出票行签发汇票。出票行在认真审查“汇票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账户上是否有足够资金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
③汇票的交付及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给汇票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收款人可以将未填“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④提示付款。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3.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
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具体如下:
①银行汇票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②银行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③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同时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④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⑤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
⑥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后转让行为无效。
4.银行不得受理的银行汇票
银行不得受理的银行汇票有如下情况:
①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不分大月小月,按对月对日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例7.20】A省煤矿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收到B省电力公司因支付货款交来的500万元的银行汇票一份,出票日为2008年3月20日,当日即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办理转账存款,煤矿公司的开户银行应( )。
A.予以受理
B.经向电力公司查询同意后受理
C.经本行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同意后受理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按对月对日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②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三、商业汇票结算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1.商业汇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②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人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例7.21】下列支付结算方式中,在我国只有企业才可以使用的是( )。[2010年真题]
A.支票
B.汇兑
C.银行汇票
D.商业汇票
【答案】D
【解析】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因此只有企业才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基本程序如下:
①商业汇票的签发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一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②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与贴现。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将汇票经背书转让.也可以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③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其开户银行名称,并在背书栏签章、记载背书日期。未按规定做成委托背书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来源233网校
四、银行本票结算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本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①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和主要规定
基本程序如下:
①客户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清书”,填明有关内容并签章。
②银行签发本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并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必须记载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必备事项缺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③银行本票的交付与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填明“转账”字样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④提示付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五、支票结算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
1.支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①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基本程序如下:
①客户签发支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法律规定的必备事项。缺记必备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②背书转让。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③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例7.22】对于以支票进行的支付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B.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支票是无效的
C.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D.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转账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E.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后3日内足额付款
【答案】ABC
【解析】D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E项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六、国内汇兑结算
国内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电汇、信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1.国内汇兑结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国内汇兑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基本程序如下:
(1)申请汇款
由汇款人填写汇兑凭证,并记载法律规定的必备事项。汇兑凭证上欠缺必备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汇款解付
①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款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②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或“留行待取”的取款通知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盖章”处签章;
③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单上必须有汇出时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
3.国内汇兑结算的其他规定
(1)转汇
当收款人对汇入款需要转汇时,必须先办理解付后,再委托汇入行重新办理信汇或电汇结算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凭单上加盖“转汇”戳记。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2)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申请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电、信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电、信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七、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1.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的结算。
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了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④收付款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基本程序如下:
①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凭证,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填写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②承付。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和有关单证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付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③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逾期付款。银行应于次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执行部分或分次扣款,并对延付款项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赔偿金。银行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银行退回有关单证,由收付款双方自行解决。
【例7.23】对于托收承付结算,银行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 )。
A.15天
B.1个月
C.1个月
D.3个月
【答案】D
【解析】对于托收承付结算,银行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银行退回有关单证,由收付款双方自行解决。
④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按规定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付理由并附有关证明、证据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不符规定、依据不足的,不予受理经审查同意拒付的,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后给予办理。
⑤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的,应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