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付。
3.公司章程(重点)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出资
1.出资形式
(1)可以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出资期限。
采用缴付(认缴和交付折衷)折衷资本制,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规定一定缴付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5%,并且在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按公司法规定,总出资期应当为2年。
3.出资义务
(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A足额缴纳,B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4.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三)股东
1.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应当将股东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股东的知情权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A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阅帐簿。B公司有根据地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C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重点)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认缴增资。但全体股东可事先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会的职权和会议制度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批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审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批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发行债券作决议。
(7)对特别事项作决议:增减注资、修改章程、合分解散、变更组织形式。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为书面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过半数同意,而不是股东会作决议。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会议:
第一顺序:①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顺序: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顺序: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会议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章程②增减少注资③合分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重点)。
(5)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
(6)会议通知:开会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7)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组成,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不少于3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指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5)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解释】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召开董事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