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
(1)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2)《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二)会议制度
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5)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A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E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①10%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3.会议通知
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提案权
3%股东有提案权。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章程②增减注资
③合分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7.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8.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董事会
(一)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二)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完全相同。
6.董事会召开:全体董事“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9.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
3.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1)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说法。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资产总额30%”的;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重点)。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A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不得对董事会决议行使表决权。B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C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点)。
【解释】注意第1、4条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相关链接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了解: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