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理
经理是选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1)设立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与董事长不同。
(3)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重点)。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与董事不同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监事会副主席。
(2)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监督董事、高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7)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8)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应当一次缴足不允许分期缴付。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分解散、增减注资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第三章也有.
2.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重点)
无需召开股东会,应当采取的方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过半数”同意才可转让.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过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估先购买权问题.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首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释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六、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重点)
1.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1)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股利分配条件,但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通过决议使公司存续的
(3)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2.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发起设立
(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2.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未按期募足股份的、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发起人负责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创立大会召开条件: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决议方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入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