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和方式——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5人。
2) 发起人认缴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全部认缴。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已不允许直接发行股票,应先设立再发行。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监会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发起人
1.对发起人的要求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没有特别限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的责任_——
(1)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如拟订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申请设立登记等等。
(3)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必须全部缴足,并验资并出具证明后才能进行登记。
(一)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公司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发起人在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非货币出资的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二) 创立大会
1.创立大会的性质
j它实际上是一次股东大会。是确定重大问题的,其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登记机关依创立大会确立的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公司成立。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的先决条件。
k 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内(验资后30日内)召开后,认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才不得抽回出资。
2.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
(1)发行股份的股款已经缴足,已缴足的股款已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公司组织机构、设立议案、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名单已经确定;
(3)各项经过创立大会讨论审议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齐备。
3.创立大会的召开
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否则认股人有权抽回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4.创立大会的职权——
1.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报告;
2. 通过公司章程;
3. 选举董事会、监事成员
4. 对设立费审核
5.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6. 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股人或公告,必须有代表股份总额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八)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注册资本能否达到1000万元)
2.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yangjobe〗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有限,净资产必须100%折股。 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可部分折股,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未折股的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净资产与股东权益仍然相同。 |
办理变更手续
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