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yangjobe〗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还包括: 1、 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3、 回购本公司股票 4、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公司不得与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决定 6、 《证券法》上市如改变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7、 |
2.股东大会的形式
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年会即每年按照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召开临时会议的5种情况: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yangjobe〗公司法规定5-19人,章程还可以规定实际人数,要注意不符合任何一个标准都应召开临时会议。 如公司法最低为5人,章程规定为9人,实际只有5人时,不足9人的2/3,就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要注意形式的要求:书面请求。有限责任公司是代表1/4以上股东表决权);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有限责任公司是1/3以上董事、监事提议)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集的要求:
(1) 应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由董事会指定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如果因任何原因,股东无法主持会议的,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主持。
(2) 召开30日前之前应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指发行记名股票)
(3)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yangjobe〗不是股东大会不得对未列明….,而是只有临时股东大会才不得对未列明….)
(4)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将要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而不是通知股东,因为无法通知)
(5)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到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股东大会的决议(议事规则) (属于2003年新增内容,仍是重点)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注意这里没有开会的最低股份要求,创立大会召开则有最低股份要求)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基本上是审议董事会的工作)
j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k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l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m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n公司年度报告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背诵】
j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k发行公司债券; 〖yangjobe〗有限是普通决议,股份是特别决议。
l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m公司章程的修改;
n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o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⑦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该人负责的合同
(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自己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1) 记录要求: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2)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二)董事会和经理
⒈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人数要记)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不含半数。)
(2)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还具有下列职权:(七个职权是针对上市公司的) 【背诵】
j 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公司外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k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
l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m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n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o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p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等。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yangjobe〗总结: 董事会决议:1/2以上董事出席,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不含半数) 股东会决议: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含半数)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含2/3) |
董事会决议违法或违规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责任(同有限责任公司)
〖yangjobe〗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比
公司类型 |
临时会议提议 |
开会要求 |
有限责任 |
1、1/4以上表决权股东 |
1、全体股东 |
2、1/3以上董事 |
2、15天以前通知 | |
3、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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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 |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的2/3 |
1、二个月内召开 |
2、未弥补亏损达1/3 |
2、30天前将审议事项通知股东,有无记名股东的45天前公告 | |
3、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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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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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事会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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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jobe〗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比。
公司类型 |
一般决议 |
特殊决议 |
有限责任 |
由公司章程规定 |
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形式,修改章程,(全部)2/3以上表决权股东 |
股份有限 |
1、出席会议的1/2以上表决权股东 |
出席会议的2/3以上表决权股东 |
2、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1、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 | |
2、上市公司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章程,回购股票等 | ||
3、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交予其管理的合同 |
〖yangjobe〗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对比
公司类型 |
召开方式 |
要求 |
决议 |
有限责任 |
1/3以上董事提议 |
10天前通知董事 |
章程规定 |
股份有限 |
董事会提议 |
每年至少召开2次 1/2以上董事出席 10天前通知董事 |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要求全部掌握)
在2002年6月30日年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1/3独立董事(5-19人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有七种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重要的是二、三、四(主要是独立性问题)
一、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是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是最近一年内曾经担任过前述三种人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人员;
六、章程、证监会认定的。
(3)独立董事的产生。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被提名人应就独立性发表公开声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材料报证监会进行审核。(注意是三方都有资格提名)
中国证监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不得作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任期和更换:
A、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B、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注意是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如果有两次委托出席,一次亲自出席,就不能撤换。)
C、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可提出辞职,但因此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1/3以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补缺后生效。
(4)职责。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一般职权),还具有下列职权:(6点掌握)
①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人总额达3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再向股东会提议。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注意是“提请召开”,无权直接提议召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就可提议召开。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 ******
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上述职权如不能正常行使,或上述提议未被采纳,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注意与证券法联系“持续信息公开”)
独立董事还应当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为(5方面)
A、提名、任免董事;
B、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D、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6)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六)职工和工会(两个应当)
(1) 公司研究决定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2)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