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
1、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2、 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
3、 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经济法中的产权与会计中的产权的区别——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这里讲的产权,与会计上讲的产权也不完全相同。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 界定哪些资产归国家所有
2、 界定由固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由谁享有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重点)(原则:国家出资的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国有)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国有投入的属于国有资产。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特例: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原则:全民企业中财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还是生产经营所得,全部属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属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全要看,有几点着重看)
* ***一个原则:国家投入的资产及投资收益,应属于国有。
1、 国家对集体的投资及其收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但: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安置就业等而投入集体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达到资产原有价值的,归集体所有。(我单位曾进行过一次产权界定,集体企业占用的国有投入部分,全部界定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归集体所有)
2、 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的单位,界定为国有。
3、 税收优惠部分分时间来界定,
(1) 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不是减免】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2) 属于【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其他税界定为集体企业资本公积金。增值部分无法核定的,不再追溯产权。
4、 集体企业货款,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是国有,如果履行了连带责任,全民单位应追偿或转为投资,界定为国有。
5、 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 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2001单选题】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国有资产投入的和应得的收益、以及应由中方享有的基金部分都属于国有。
1.可分配利润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定为国有资产
2.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定为国有资产;按规定以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定为国有资产。
3.清算或解散时,无偿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定为国有资产。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凡属资本运作有关的都应进行。(注意和资产评估的区别)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 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 产权界定的程序
(1) 全民单位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直接进行清理界定
(2) 已经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
(3) 经认定的国有资产,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具体程序:清理界定――>报国资认定――>产权登记。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根据经济成分不同,处理程序也不同。)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内部只需调解和裁定,自己人好商量)
1.调解和裁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申请复议。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60日内作出决定。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对外纠纷,协商不成就上法庭)
⒈协商。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