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今年重大修改
国有资产管理,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节均体现该目的。
主要掌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手段、方法和专业技术较强的一般了解。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重大修改】
1、 三级机构:(1)、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3)设区的市、洲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 分级管理: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只管中央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其他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对下级指导和监督。
3、 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4、 职责:主要是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等。国资委还可制定规章、制度。
5、 义务:(看看就行,很笼统,如是多选,全选就是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全面修改】重要!肯定考!
(一) 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1、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1)国有独资企业:“任命”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国有独资公司:“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建议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对国有参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1)应建立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任命的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对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2)确定企事业负责人的薪酬,依考核结果,决定对其奖惩。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2004年新增)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政府批准的两项:一是重要的国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二是国有股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控股的。其他的由国资管理部门决定。
4、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并由其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股东会、董事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5、组织协调国独企业、国独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拟订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2004年新增)
1、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2、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
【判断】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3、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国企应定期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