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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7年)由厚变薄2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5日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⒈合伙人的出资。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 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3、 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

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由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质押担保)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担保法中的规定,出质人要将担保物交给质权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两种形式:

第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企业的事务,也不代表企业。

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要背)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协议协定的有关事项。

〖yangjobe〗(其他全体同意的事项)

(8)决定委托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包括以财产份额对外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办法。

(11)对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3)协议退伙,全体合伙人同意。

(14)除名,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5)有合法继承权的,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继承人可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16)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而非一致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唯一一个过半数标准。

(17)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以及对劳务进行评估。

(18)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19)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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