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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7年)由厚变薄2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5日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本章重点)

(一)合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概念看)

1、概念: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点:

合伙人:2人以上自然人。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前提,是合伙企业的基础。

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第一, 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第二,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第三,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前四点把握)

⒈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含2个),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1)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在存续期间内没有必须)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公务员、公检法。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国企领导干部)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法定9个事项)(票据法中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非常重要)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②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事务的执行办法;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

任意记载事项:经营期限、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要进行评估。

(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2)合伙人对于自己缴纳出资的财产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3)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中存在“劳务出资”)

(4)必须对出资进行评估。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严格地讲也不应叫“公司”)。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一般了解)

工商自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决定。(个独是15日内)登记事项中还可以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分支机构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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