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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7年)由厚变薄2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5日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权合伙企业,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参见表见代理)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

3、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给企业带来损失,应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的部分和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即内部追偿只能以内部分担比例为限。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指个人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yangjobe〗****个人的债务不得抵销企业的债权。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清偿顺序j个人财产;k企业分得收益;l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对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yangjobe〗总结: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

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责任

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要告知的原因)

(二)退伙

1.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协议退伙的情形:(协议有约定或违反协议约定)

(1)前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2)情形之一: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通知退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且不给企业造成不得影响,自愿退伙)

1、 前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2、 情形: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分为两类: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

当然退伙:有情形之一(失去合伙人资格,如无民事能力,无偿债能力等。)

1、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 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个人失去偿债能力,

4、 被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中全部份额。(相当于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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