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5个权利,内容看)
包括五项内容(核心是平等)——
⑴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不论出资多少,公司制是按出资比例)
⑵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A、事务执行人与代理人不同: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合伙企业执行人权利来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B、事务执行人与法定代表人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并经过一定登记手续而产生的法人单位代表,他不一定是该法人单位的出资者。而事务执行人则是因为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并可对外代表企业。
⑶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⑷合伙人查阅账簿权。
⑸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A、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执行;
B、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C、被委托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义务
(1)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企业同意外)。
(4) 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3种方式要看)
⒈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注意归纳前面的)
⒉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⒊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⒈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合伙利润。(2)合伙亏损。
⒉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把握)
(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法定比例)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合伙损益分配的公平原则。(不得约定事项)
⒊合伙损益分配具体形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三种方式:共同执行、委托、非合伙人)
(2)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受聘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越权限(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赔偿。